(2009)丽龙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447号原告:李××。被告:张××。原告李××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荣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起诉称:2005年4月25日被告张××的丈夫叶某某以生意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某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为15‰,利息支付至2008年1月1日,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嗣��,被告张××丈夫叶某某因事故意外死亡,未归还借款。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08年1月2日计算至本息还清日止)。被告张××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向某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事实,现无能力归还原告借款。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被告张××丈夫叶某某出具给原告李××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叶某某于2005年4月25日向某告李××借款1万元及约定月利率15‰,利息支付至2008年1月1日的事实。2、张××与叶某某结婚登记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张××与叶某某于2006年6月30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龙泉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表一份,用以证明��某某于2009年1月9日因其它事故死亡。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事实,应予认定。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李××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张××丈夫叶某某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张××与叶某某系系夫妻关系,现叶某某已死亡,被告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某所欠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返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荣寿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 永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