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威环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建诉被告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威环行初字第60号原告李春建。被告威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建斋。委托代理人夏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建诉被告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春建负担。审判长 王 金 芳审判员 马玥审判员曹玉翔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海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