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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与吴小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吴小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446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江建法,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鸣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彩萍,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66号1602室,系该行职员。被告:吴小琴,城东街道后塘岸村1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与被告吴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小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小琴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撤回对被告吴小琴的起诉。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