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王庆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王庆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124号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玉南。委托代理人周然。被告王庆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 影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燕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