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根荣与施利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根荣,施利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957号原告:潘根荣,吴兴区织里镇郑港村桥头坝4号,系胶湖州南浔旧馆同仁服装整理加工厂业主。被告:施利根,南浔区练市镇水口村水口村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根荣与被告施利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根荣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根荣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民事诉讼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根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根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海辉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