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合作银行与陈水荣、沈文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合作银行,陈水荣,沈文毫,陈晓明,莫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431号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59号。法定代表人郑毓,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红鑫,该行信贷员。被告陈水荣,1196311260751,汉族,住德清县乾元镇金鹅山村童家墩40-1号。被告沈文毫,196907300718,汉族,住德清县乾元镇城北村刘介桥7号。被告陈晓明,96207030219,汉族,住德清县乾元镇南郊路3号206室。被告莫金花,196407160720,汉族,住德清县乾元镇金鹅山村童家墩4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759.50元,由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成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