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34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345号原告王××。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负担。审判员 郑介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富建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