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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咸秦法执字第05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某;咸阳大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咸秦法执字第05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咸阳大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珠泉新村。法定代表人、住址不详。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1998)咸仲裁决字第18号仲裁裁决书于1999年1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17076元,并承担仲裁费15000元,执行费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标的款500000元,剩余标的款37076元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9)咸秦法执字第0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