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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行审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绍兴县林业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绍行审字第180号申请人绍兴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孙光荣。2009年8月4日,申请人绍兴县林业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的绍县林罚书字(2008)第1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恢复林地原状。绍兴县林业局因当事人金迪龙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责令其恢复林地原状等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绍兴县林业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处罚决定书绍兴县林业局于2008年10月23日送达给被处罚人金迪龙,至申请日,申请人已超过180天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县林业局依法对上述案件作出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绍兴县林业局作出的绍县林罚书字(2008)第1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江忠审判员  戴张奎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雪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