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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商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吴岩与何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岩,何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1006号原告吴岩。被告何志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岩诉被告何志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完全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岩撤回对被告何志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岩负担。审 判 员  姜德英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代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