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商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吴岩与何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岩,何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1006号原告吴岩。被告何志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岩诉被告何志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完全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岩撤回对被告何志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岩负担。审 判 员 姜德英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代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