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张甲、张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张甲,张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751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福××大厦。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叶××。委托代理人:苏××。被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甲、张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定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