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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446号原告:王××。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