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阿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金源石棉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帕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塞县金源石棉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帕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阿民初字第62号原告阿克塞县金源石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治民,阿克塞红柳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拉帕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塞县金源石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拉帕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对被告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塞县金源石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阿克塞县金源石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哈再拉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