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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月××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月××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845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x,住所地:青田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毛××。被告: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州市××红梅东路。法定代表人:缪××。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月××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月××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340元,减半收取4670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熊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