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为借款合同与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为借款合同,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205号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卢××。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庆增审 判 员 卢爱彬审 判 员 冯建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