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姚本忠、何夕碧与张飞、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722号申请人姚本忠、何夕碧申请执行张飞、XX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兴民初字第0005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9006.35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飞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建议兴平法院将此委托案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长执字第722号案(未执行标的5445.15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