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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陈××,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306号原告: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街道南××号。法定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应××。被告:陈××。被告: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41元,减半收取1370.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2540.50元,由原告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