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501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永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万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永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015号原告义乌市永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西路40号2楼。法定代表人王贞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标,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万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金三角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功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永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万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永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永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