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拱民一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叶惠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惠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拱民一特字第3号申请人叶惠英。申请人叶惠英要求宣告夏卫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叶惠英诉称,其丈夫夏卫东1998年10月19日离家上班后未归,至今十余年无任何消息。故向法院提出宣告夏卫东死亡的申请。经查,夏卫东,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籍贯江苏省盐城市,身份证号××,系申请人叶惠英的丈夫。夏卫东于1998年10月19日离家上班后未回家,且无法取得联系。其妻子叶惠英于1998年10月21日向拱宸桥派出所报案,并于同年11月3日到钱江晚报刊登寻人启事。但至今夏卫东未曾回家,也无任何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8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夏卫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夏卫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夏卫东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四年,且公安机关也出具了夏卫东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已经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故其妻子叶惠英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夏卫东死亡,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夏卫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周蓓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吕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