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战胜、严小锋与严小锋、吴红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战胜,严小锋,吴红英,王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459号原告:吴战胜。州市南浔区菱湖镇许联村水东4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20610799x。委托代理人:吴鸿,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芳,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小锋。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东南村东田湾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209238354。被告:吴红英。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东南村东田湾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410078364。被告:王金星,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杨港村洋西39号。公民身份号码:××197907037998。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战胜与被告严小锋、吴红英、王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战胜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战胜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战胜撤回对被告严小锋、吴红英、王金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265元,由原告吴战胜负担。审判员 金建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宇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