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吴民二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郁永青、虞文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郁永青,虞文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10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10号。负责人张姝,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宁,苏州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永青。被告虞文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被告郁永青、虞文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于2009年8月27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款项已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9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辛 欣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