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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仁平与胡方明、黄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平,胡方明,黄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366号原告徐仁平,办厂,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陈屿大顺路35号。(身份证:332627196311170612)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飞权,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方明,农民,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陈屿上青塘天主教46号。(身份证:332627195510251154)被告黄玉女,农民,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陈屿上青塘天主教46号。(身份证:××195708261163)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平与被告胡方明、黄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仁平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徐仁平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