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仁平与胡方明、黄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平,胡方明,黄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366号原告徐仁平,办厂,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陈屿大顺路35号。(身份证:332627196311170612)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飞权,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方明,农民,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陈屿上青塘天主教46号。(身份证:332627195510251154)被告黄玉女,农民,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陈屿上青塘天主教46号。(身份证:××195708261163)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平与被告胡方明、黄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仁平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徐仁平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