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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与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749号原告:郑××。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在温州市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所认购的座落温州市鹿城区南塘五组团12幢1401室房屋相等份额,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在温州市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所认购的座落温州市鹿城区南塘五组团12幢1401室房屋相等份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如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建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