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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甲、黄乙等与郑××、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黄乙,叶××,王甲,尚××,朱××,王乙,郑××,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98号原告:黄甲。原告:黄乙。原告:叶××。原告:王甲。原告:尚××。原告:朱××。原告:王乙。被告:郑××。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黄乙、叶××、王甲、尚××、朱××、王乙与被告郑××、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甲、黄乙、叶××、王甲、尚××、朱××、王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