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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阀门有限公司与浙江××车辆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阀门有限公司,浙江××车辆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665号原告:温州××××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海滨街道沙前大街水塔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被告:浙江××车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龙东村。法定代表人:李××。被告: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中心大道××路口。法定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车辆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1元,减半收取3496元,由原告温州××××阀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志光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