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詹汝连与阮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汝连,阮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827号原告詹汝连,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狮山村孙家34号。委托代理人刘元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林杰,1967年11月13日出生,家住德清县武康镇春晖街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汝连与被告阮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田 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