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与詹××、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詹××,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951号原告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被告詹××。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诉被告詹××、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的公积金在95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的公积金在95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溢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