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耶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11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冯玉琴,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耶某。委托代理人袁明,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190元,由原告王某自行负担300元,其余3890元返回原告王某。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