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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662号原告:方××。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