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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桐商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2106号原告:徐××。被告:丁××。原告徐××诉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喻文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