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2106号原告:徐××。被告:丁××。原告徐××诉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喻文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