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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钱××与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038号原告:钱××。被告:沙××。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09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燕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飞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