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钱××与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038号原告:钱××。被告:沙××。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09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燕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飞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