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海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浙江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浩。委托代理人王如峰。委托代理人程时吉。被告林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以被告已缴清所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浙江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 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