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潘甲、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潘甲,潘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172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被告:潘甲。被告: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潘甲、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以已与被告潘甲、潘乙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消除为由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