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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潘甲、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潘甲,潘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172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被告:潘甲。被告: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潘甲、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以已与被告潘甲、潘乙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消除为由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