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011号原告:胡××。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卢静芬审 判 员 许建素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