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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29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新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291-1号原告:新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区××东××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曾××。被告:宁波市鄞州××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瞻岐镇××号。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会××××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宁波市鄞州××塑料××有限公司的价值9236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市鄞州××塑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365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 燕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飞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