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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即民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朱筱倩与青岛天河制线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筱倩,青岛天河制线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即民初字第3292号原告朱筱倩,女,197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李年启、张丽丽,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天河制线有限公司,住所的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二路。法定代表人刘天河,经理。原、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筱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仁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