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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魏玉科与西安港湾工贸总公司卧龙商厦项目部、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科,西安港湾工贸总公司卧龙商厦项目部,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西安港湾工贸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905号原告魏玉科。委托代理人权雄飞、王治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港湾工贸总公司卧龙商厦项目部,住所地本市柏树林卧龙商城。负责人刘国营。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295号。法定代表人井志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港湾工贸总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476号。法定代表人韩利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科与被告西安港湾工贸总公司卧龙商厦项目部、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西安港湾工贸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玉科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玉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96.5元。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