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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甲晶与王梅文、王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甲晶,王梅文,王建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980号原告:蔡甲晶,身份证号码332603620322051,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海棠居12组13户。被告:王梅文,身份证号码332622193811082998,住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镇东路3号。被告:王建勋,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06232972,住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童家洋村4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甲晶与被告王梅文、王建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甲晶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甲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8元,依法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蔡甲晶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马 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