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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民桥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唐文军与李维城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军,李维城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民桥初字第466号原告唐文军,男,汉族。被告李维城,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唐文军诉被告李维城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后,原告唐文军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建安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