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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与余××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524号原告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邹丽雅���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