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与余××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524号原告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邹丽雅���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