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钱××与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195号原告:钱××。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的银行存款7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钱××的银行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剑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