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40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涛与周兆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周兆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08号原告刘涛,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河南省渑池县仰韶乡刘果五组。委托代理人潘宁,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兆益,经商,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柳江村337号,现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州中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诉被告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涛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兆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对被告周兆益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