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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公司与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公司,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599号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原钱塔水泥厂内。代表人:姚岳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虎良,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德丰村(新德大桥南堍)。法定代表人:高琦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公司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20元,合计8520元,由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商砼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