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82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广烈与孙瑞、方樟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烈,孙瑞,方樟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823号原告吴广烈,街道大元村4组。委托代理人蒋乐剑,市苏溪镇青春村100号。被告孙瑞,城街道城中北路36号。被告方樟盛,市后宅街道大方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广烈与被告孙瑞、方樟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瑞、方樟盛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吴广烈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98元,由原告吴广烈负担。审 判 长 朱 明审 判 员 王闽芳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