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咸秦民执字第5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咸秦民执字第516-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王某。崔某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2)咸秦民初字第263号判决书于2002年9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截止2009年8月的利息45000元,合计12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780元,执行费1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标的款21800元,剩余标的款106800元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咸秦民执字第5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沙连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