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连芳与盛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连芳,盛献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329号原告:龚连芳,农民,乌市佛堂镇沿江南路29号。被告:盛献忠,经商,市佛堂镇楼村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连芳诉被告盛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连芳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连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龚连芳负担。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丽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