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亭只与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郑福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亭只,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郑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王亭只,女,1972年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郑福庆,男,1981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王亭只申请执行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郑福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郑福庆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审判员 封志勇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