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铭鑫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顺杰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铭鑫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顺杰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718号原告:海宁市铭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工业园区新民路8号。法定代表人:凌建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建忠,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顺杰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永和村。法定代表人:何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海宁市铭鑫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顺杰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铭鑫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铭鑫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合计88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守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