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与徐明远、余飞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徐明远,余飞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5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11号。代表人: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詹青,系该行员工。被告:徐明远,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东园7幢2-602室。被告:余飞法,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邮电局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与被告徐明远、余飞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