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375号原告唐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唐某乙,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系被告唐某乙之母。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甲诉称,我与被告2005年元月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06年两人一同在西安打工生活。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不打工挣钱,依靠父母养活。2008年过年回家后被告打我,使我感到恐惧。我们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唐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张引娃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婚后关系较好,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因此,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被告打她不实,原告和被告一起在西安打工,被告挣钱都交由原告保管,被告和其父现正患病,原告将被告的病看好,我即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农历10月27日订婚,2005年5月9日在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农历腊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关系较好。2006年正月,原、被告一起到西安打工。2007年3月,原告生病住院,被告悉心照料。2007年6月,被告因患病回到老家,农历6月初五,原告带被告到西安就医。2008年春节,原、被告商议不再去西安打工,正月初六两人一同到西安取回生活用品,正月11日两人发生口角后,原告离家出走。被告病情逐渐加重。2008年8月15日,经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19天,病情好转后转回家继续治疗。2009年3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结婚的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后感情、打工情况有原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的陈述,住院的事实有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可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真实、合法,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一同外出打工,原告患病,被告悉心照料;被告患病后,原告带其看病就医,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均表明夫妻感情较好。原告离家出走,系因琐事引起。现诉请离婚,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离婚,且原告并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现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应尽夫妻扶助义务,帮助被告早日康复。为了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育森人民陪审员 杨建平人民陪审员 郭志高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江军 来源:百度搜索“”